案例:赵化田老人有两个儿子,都已成家另过,大儿子赵都有一子赵哲和一女赵芳,二儿子赵勇有一个女儿。2000年5月,赵都夫妇在一次意外的车祸中去世,赵化田老人因经受不住老年丧子的打击,不久也去世了。老人留下了房屋10间,存款5万元。因老人生前未立遗嘱,赵勇认为母亲早已去世,哥哥也不在了,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想将遗产全部据为己有。而赵哲他们则认为,自己的父亲虽然去世了,但他们兄妹俩同样应该享有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,而赵勇则不同意分给他们遗产。
解析: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的有关规定,赵哲和赵芳同样享有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。《继承法》第10条规定,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所以赵都是赵化田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同时《继承法》第11条规定: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”在本案中,赵都虽然早已死亡,但他的儿女作为他的晚辈直系血亲,有权代替父亲继承他爷爷赵化田的遗产,但是他们的继承份额应是他父亲应继承的份额,而不是和叔叔赵勇3人平分他爷爷的遗产。代位继承人虽然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,但他们只有权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份额。杨振波